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政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225号),为认真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我市对相关文件组织了清理,共查出由市政府下发涉及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2件,分别是徐政〔2006〕122号《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徐政发〔2009〕68号《徐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涉及的2件市政府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徐政发〔2006〕122号)删除以下条款内容:
六、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十九)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市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徐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徐政发〔2009〕68号)
删除以下条款内容:
第11点中关于“要强化政府采购招标的导向作用,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专利发明和授权优势的企业,根据建设需求和企业自主创新及专利授权的不同情况,提高专利因素的权重和加分标准,逐步建立起政府采购首购和招标首选制度。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给予优先采购”的内容。
第28点中关于“政府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以及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