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建立淘汰落后产能补助机制,设立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发挥差别电价、水价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促进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实施“区域禁限批”,严格考核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省委有关部门负责)
5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抓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抓好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健全环境监测应急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察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流域海域综合污染防治,实施全流域跨界断面考核和生态补偿制度,着力推进子牙河水系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减少污染物入海量,加强海域污染监测、预警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城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研究制定城市粉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重点开展火电行业和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防治,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国家重点造林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继续实行草场禁牧期和轮牧制度。完成造林面积2100万亩,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0000平方公里。(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空间管制,规划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加快白洋淀、衡水湖等湿地恢复,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控。(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负责)
建立完善生态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恢复的投入机制,抓好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切实抓好蓄滞洪区安全、海堤、山洪灾害防治、城市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汛抢险队伍、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全面增强抗旱能力,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省水利厅牵头)
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勘查,提高监测预警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较为完善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三大体系。(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提升气象预报预测、应对气候变化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省气象局牵头)
(十五)提高开放水平。
1提高利用外资的总体水平和综合效益。明确对外开放重点,加强与重点地区、世界500强企业战略合作。着力打造秦唐沧沿海开放品牌,加快推进中日曹妃甸生态工业园等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建立常态化招商机制,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领域。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力争达到100亿美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出口竞争新优势。强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出口基地建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强出口自主品牌建设,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贸监控和反应机制,力争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分别提高到50%和30%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力争达到700亿美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我省优势行业产能向海外转移,支持优势企业到境外建立战略资源供应基地和生产基地,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建立健全投资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深化与京津全方位战略合作,重点吸引央企到我省投资。扩大与晋蒙等中西部资源富集省份合作,积极推进能源资源共同开发。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省市合作,更多地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与西部地区的互利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六)建立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快财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增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激励性财政体制,强化乡镇财政所建设。(省财政厅牵头)
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加强社会信用和担保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动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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