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3大力发展金融业。壮大金融市场主体,大力发展地方金融,积极发展资本市场,推进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加快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京津冀金融一体化进程,金融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左右。(省金融办牵头)
  4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业。构建城乡一体化流通网络,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建立业态多元的现代流通格局,努力构筑环首都、环渤海、冀中、冀南四大商圈;积极发展假日经济和夜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5培育壮大会展业。优化会展业战略布局,构建以石家庄为“一核”,唐山、秦皇岛、廊坊、邯郸、沧州为“五极”,张家口、承德、保定、衡水、邢台为“多点”的会展业空间格局,拓展会展产业链,发展具有河北特色的品牌展会。(省贸促会牵头)
  6扶持拓展服务外包业。加快推进服务环节外包、剥离和转型,重点培育信息、客服、影视、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省商务厅牵头)
  7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构建联通市、县、乡的网络平台,鼓励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社区服务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社区智能呼叫中心,形成“一键通”呼叫服务网络。(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
  1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引导民间投资,支持民营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机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继续实施“金色阳光行动”,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2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抓好担保机构建设,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市级担保机构,做实县级担保机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总额达到300亿元以上,形成150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搭建创业平台,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立省中小企业创业指导中心,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创业辅导服务网络。省、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平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科技创新。认真落实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加强面向民营企业的信息服务,注重发挥各类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经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引导民营企业聚集发展。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每个县(市、区)要形成1个以上规模较大的产业集群,开展“百强民营企业”和“千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帮扶活动,逐步培育一批优势企业(集团),民营经济增加值实现翻番,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70%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城市发展上水平出品位。
  1构建城镇化新格局。培育壮大城市群,构建“两群一带”城市空间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大做好石家庄、唐山两大省域中心城市,进一步壮大其他9个设区市城市规模,积极培育沿海新兴区域中心城市,壮大提升一批中小城市,建设一批特色重点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2推进城市发展上水平出品位。加快工业聚集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大力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城市的繁荣程度,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防治力度,设区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县级市、县城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确保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升级改造并达标运行,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设区市垃圾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市)城(区)达到90%。(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加大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热、供气、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设区市现有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棚户区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完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合理服务半径,规划建设好小游园、小停车场、小超市、小市场、小餐厅等便民设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