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师协会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师协会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师协会应在5月31日前将本市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级市司法局;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律师不参加考核及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
2、省律师协会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或虽在原单位但不再从事法律事务岗位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二)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三)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师协会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师协会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师协会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四)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师协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出具是否存在聘用关系,财务、税务、档案等关系是否结清的证明,上交市律师协会后统一交省厅律管处。
(六)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