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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五、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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