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
3、复查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七)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2、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回并报请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可直接撤销试点。
各地应当逐级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上交省厅,由省厅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予以公示。
(八)律师事务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2、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九)用章问题: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对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应在律师执业证“考核年度”栏加盖“2011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章。
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之后,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考核年度”栏加盖“2011年度”章;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章;在“备案机关”栏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日期”栏加盖“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章。
3、“考核年度”、“备案日期”、“考核日期”等条形章由省司法厅统一刻制并下发至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十)东莞、中山、深圳市光明新区和龙华新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直接报送东莞、中山、深圳市司法局。
附件二
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2012年3月31日前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