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三个月予以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三)备案公告阶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1)××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
(2)《××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登记表》(注明考核结果);
(3)各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4)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2、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社保问题。
各地在考核过程中对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律师事务所要提供社保清单,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提供社保清单。
(二)关于年度考核期间行政许可事项问题。
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前及时办理各项申请业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后,建议律师事务所先不提交新的变更登记申请,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三)限期整改的律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经限期三个月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2、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四)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律师事务所、县(市、区)司法局和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审查其申请材料。
(五)重新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六)申请复查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对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查,复查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