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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
  (2)年度执业工作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
  (5)纳税凭证;
  (6)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7)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等的证明材料;
  (8)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所属市县区法援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0)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1)、(2)、(3)、(6),其中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和编制情况、经费保障和管理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围绕综治维稳工作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管理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岗位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培训情况、岗位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律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供总所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总所在省外,晚于我省考核的可以暂缓提交总所年度考核的证明材料。
  3、初审结果
  (1)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审核公示程序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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