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意事项
(一)各地应当按照《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附件一)和《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附件二)的原则和要求,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省厅律管处、省律师协会备案,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研究确定。
(二)各市在开展年度考核的同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及时对平台信息认真进行核对,必填信息(参照新申领执业证时的要求)要及时予以完善,发现信息有误且可以自行更改的及时作出更改,需要省厅在后台更正的,提交相关更正的信息报司法厅律管处进行更正。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师协会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各市应及时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别在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如有需要,可联系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分别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和“广东律师网”上予以公示。
(五)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前,各市应将本市(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论是否期满)以及重点监管名单(含拟重点监管事由)分别制表上报省厅律管处和省律师协会。
(六)各地应当在6月30日前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和律师队伍日常管理实际,提交本地律师队伍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或者建议,报告应重点研究如何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律管处和省律师协会书面反映。
附件:
一、《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二、《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一、 考核对象
2012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