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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水人〔2009〕4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方案(试行)》(浙人发〔2009〕66号)规定,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由考试和评审两个环节组成,目前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已组织完成。为顺利实施水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改革,现就做好2009年我厅水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坚持科学的人才观,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导向,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机制,按照中央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组织开展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2、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准确规范。对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得由申报对象自行填写,否则无效。申报人填写、上报虚假申报材料的,按有关规定取消评审资格。
  二、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申报条件及本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水利专业中级或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含)以上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含)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未达到规定学历、资历的申请破格的人员,按破格条件从严掌握,学历、资历两项仅可单破其中一项。
  (二)外语条件: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50周岁(不含)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外语符合免试条件的,应按规定报送《外语免试审核表》。
  (三)计算机条件: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计算机符合免试条件的,应按规定报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
  (四)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向我厅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须持有效的《水法制教育合格证》(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颁发)。
  (五)申报人提供的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等材料须是任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取得的。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三、评审材料
  (一)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资格的,只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内容与装订要求与2008年相同,详见《关于开展2008年度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水人〔2008〕29号)。
  (二)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的,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外,还需登录“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系统”(以下简称“考评系统”),按规定要求提交网络申报材料。
  1、网络申报材料填报要求:登陆“浙江水利”网,点击业务专栏“人事人才”之“水利高工评审”栏目,进入“考评系统”。系统各项功能的使用直观简便,易于操作,申报人员只需在系统“评审信息录入”栏,按要求填写和上传有关申报材料。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在系统“服务区”阅读“操作演示”。
  2、纸质申报材料装订要求:按申报材料封面、总目录(附件1)、申报材料内容依次装订。以上材料均要求登录考评系统“评审信息提交/打印”栏下载并打印,每类申报材料打印页须经本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打印页后须附上对应佐证材料(原件或加盖单位核对章的复印件)。纸质申报材料打印与装订的具体要求,可阅读“评审信息提交/打印”之“打印、装订要求”栏目。
  因存档需要,除装订成册的材料外,《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总目录表2,正常晋升除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总目录表7),《推荐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总目录表8),还需分别提交非装订件一式3份。
  四、报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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