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结报告(12月11日至12月20日)。各地各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总结报告要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汇总。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的全省清理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于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
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认真组织清理人员在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的基础上,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请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下载,网址:www.hnfzw.gov.cn),经召开负责人会议认真研究,准确认定,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确认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省、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各执法单位的《实施行政强制依据》对照
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各乡镇政府、市、县(市、区)政府、省辖市政府的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