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器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器制造单位。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器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器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68)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经信委(市能源办)、市财政局、市交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任务分工如下:
1.市经信委(市能源办):负责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区(市)县成品油管理部门督促属地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全市统一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2.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能源办)、市交委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定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油气回收治理环境效益进行评估;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
3.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消防工作预案;负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管和验收。
4.市安监局: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加油站、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中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5.市质监局:对改造后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相关计量器具进行检测、鉴定,确保不因改造影响设备的计量性能;对申请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支持配合,尽快审批;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组织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验收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