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治理后仍不达标或影响居民生活的加油站必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
2.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不得发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3.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应在不影响本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对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用油造成影响;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
4.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1份,含电子文档)报属地环保局、成品油管理部门,由属地成品油管理部门报市经信委(市能源办)汇总后转送相关部门备案。
5.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未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经相关部门备案后,在不影响当地油品供应的情况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成品油管理、规划、安监、消防、环保、质监、车辆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通审批绿色通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
6.已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未竣工验收的业主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属地环保局和成品油管理部门,各区(市)县成品油管理部门在当月20日前统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市能源办)转送相关部门备案。
7.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业主单位应及时申请消防、计量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单位)评审验收,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验收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应由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测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明)。经消防、计量、安监和环保验收检测合格后,各业主单位向属地环保局、成品油管理部门备案,由属地环保局、成品油管理部门发放油气回收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由属地环保局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转送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8.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治理后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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