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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东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徐州市东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徐州市东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州东站地区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站地区,是指高铁徐州东站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东站地区的单位、个人和出入该地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是东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机关,具体负责东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开发区分局受城管、市政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在东站地区行使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对委托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处理。
  候车室及两侧所属建筑物室内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东站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综合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管、市政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物价、民政、旅游、人防、铁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开发区分局做好东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东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七条 东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力、电信、环卫、消防、交通等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维护工作,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 东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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