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强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一是要提高综合监管水平,建立招投标、资质、施工、安全监督等多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多方联动的监管机制,严把招投标关、施工许可关和安全监督关;二是理顺监管渠道,扩大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盲区”,将依法应纳入监管的项目全部实施监管;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设备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普遍性问题研究对策措施,实施专项整治;四是建立安全隐患存在原因及责任分析制度,通过发现安全隐患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五是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不执行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不执行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私自伪造证书等行为;六是要将评优评先与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有机结合起来,对于管理水平较低、施工现场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不予评优评先。要通过各种综合性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严肃事故上报和事故查处
发生建筑事故的企业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事故上报,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地区要实施约谈,督促其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资质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建筑市场。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着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岗位技能,使其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要根据不同人员、不同岗位、不同职责要求,开展不同内容的培训,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