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1年10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省委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和县级市、区及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2月29日前选出。
二、全市县级市、区和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总体上于2012年3月31日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