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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落实各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建立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保证本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基本办公条件,保证信息报送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经费。配置必要的教学、培训设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安排重大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群体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处置所需物资、经费,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开展对精神残疾康复机构有针对性的捐助活动。
  (二)加强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市、区县两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完成安定医院门诊病房楼及附属用房工程、回龙观医院门急诊综合楼和丰台、怀柔、密云、平谷、顺义、门头沟、延庆等区县精神病专科医院标准化建设;解决全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问题。
  (三)加强社区精神病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
  各区县民政、残联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乡镇、社区内现有场地资源,为本辖区内的精神疾病康复者提供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职业及生活康复服务。鼓励企业将适合精神疾病康复者生产的产品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帮助维持社区康复机构正常运转。
  (四)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教育部门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咨询、辅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在有条件的区县要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五)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扩大政务外网覆盖面,确保承担各级各类精神卫生防治与管理工作机构的专网联接,覆盖所有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有临床心理诊疗科目的综合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集中关押精神病罪犯的监狱医院。
  (六)大力推进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卫生部门要制订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重视精神病专业医师的培养;通过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岗位人员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增强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能力;积极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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