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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市、区县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精神卫生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建设,与居民健康档案和医疗卫生信息采集系统衔接,实现全市数据交互共享的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拓展综合医院的服务领域,在全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普遍设立精神心理科,开展门诊及必要的住院服务。为合并传染病、躯体性疾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三)加大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力度。政府举办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开展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针对各级各类人员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建立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开展灾后人群心理救援工作。
  (四)通过精神病专科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完成以市属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等为龙头,以区县精神专科医院为骨干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硬件设施条件和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五)完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服药制度,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残疾人保障金和财政投入等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率,降低疾病复发率。
  (六)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精神疾病医疗和康复机构,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精神卫生投入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下的、以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基层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精神疾病监测、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加大北京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力度。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落实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监测、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区县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组织机构,健全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做好辖区内精神疾病的监测、预防、康复和健康教育,管理社区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精神疾病控制工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服务功能。全面落实我市有关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文件要求。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为辖区内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康复技术指导、入户随访和社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精神卫生防治服务。
  (二)建立精神疾病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以精神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体系,促进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衔接,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分级管理。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区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及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共同组成分工明确的医疗救治体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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