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保障群众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精神疾病及各类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依据《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就加强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为工作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全程干预、个案管理、应治尽治、应管尽管的工作方法,建设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
二、建设目标
2015年前,构建起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精神疾病预防、医疗、康复体系,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重点人群的防治和救援工作,推动我市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一)到2015年,所有区县建立起运转良好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并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和康复服务网络,为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治疗康复管理档案。2015年,区县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规范管理的比例达到95%;城市地区中小学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设置专兼职教师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比例达到75%,农村地区达到40%;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街道、乡镇达到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