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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初审合格后,由我厅或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审(预审),我厅派员参加。

  (一)技术评审会议要求

  1、技术评审会由我厅或委托的单位主持,公路项目技术评审(预审)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技术评审会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主设人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单位说明,未作说明而上述人员没有到会的,评审会将推迟召开。

  3、技术评审会将针对项目性质、特点、技术要求及所在区域环境,成立由3-5名相应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专家人选从我厅公布的专家库中分专业选取。技术评审会前,须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将初审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交评审专家评阅,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审核,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4、技术评审会一般应安排查勘现场。现场介绍由编制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补充。因故不能查勘现场的,须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并提供现场录像和照片作为辅助介绍。

  5、技术评审会须提供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会场悬挂大比例尺工程图件,以便参会代表查询。会上须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采用多媒体进行汇报。

  (二)技术要求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评审将不予通过: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内容明显不符,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工程的土石方综合利用不清楚,取弃土场不明确;

  3、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危害评价深度不足;

  4、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危害;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方法不准确,独立费用明显不符合实际。

  (三)评审意见

  1、评审意见初稿由专家组组长负责草拟,在评审会讨论修改,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表述清晰、规范、全面,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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