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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09〕6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为适应我省水行政管理改革要求,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在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评估的基础上,现就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一)省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编制。所有在我省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持证单位需在我厅登记备案。

  (二)参与编制的编写、校核、审查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写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所有在我省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持证单位人员需在我厅登记备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格式、内容及相关图表的要求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需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向我厅或委托的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时,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2本及申请批复文件(同时可作为行政许可受理的申请文件)。

  (二)我厅受理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公路项目将同时告知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技术评审(预审)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退回建设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水土保持方案退回的原因及修改、补充要求,直至初审合格。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不具备编制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格;

  2、明显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章节内容不全,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3、未能提供相应文件说明该项目可开展前期工作。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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