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14年7月,继续开展能力建设活动
按照第一批能力建设活动的有关要求,继续开展全省能力建设活动,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和达标验收。
四、保障措施
1、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省、市、县水土保持能力建设领导机构,力争有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平台作用,建立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建立全省水土保持能力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2、加强督察指导和总结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重点督察和抽查,指导和督促各地能力建设工作,帮助协调解决能力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出典型并推广示范。
3、建立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对照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分年度目标和《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县级水利部门按年度上报监督能力建设工作总结并按水土保持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组织自查,市水利局进行复查,并推荐年度先进名单,省水利厅在抽查复核的基础上对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并安排部分省级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进行经费补助,对工作落后单位也提出相应惩戒措施;对通过能力建设考核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命名,在项目安排和经费补助上予以优先考虑。
4、定期宣传报道制度。借助媒体、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及时通报情况,报导重大事件,介绍先进做法,向社会进行宣传,水利厅在水利网上开辟专栏,建立简报制度,各市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联络,定期向厅报送进展情况。
附表:1、《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县级)》
2、《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分年度考核目标》
附表1: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指标(县级)
项目内容
| 综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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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配套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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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水土保持法》细则
| 完善《水土保持法》细则,明确、细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补偿等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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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案审批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落实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建材、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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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施验收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或部门联合文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的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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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检查规定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程序、频次、方式、整改及跟踪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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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 制定、修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合理调整征收范围,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明确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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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监督管理机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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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
| 通过编委(办)文件批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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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
| 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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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人员全面参加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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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费
| 有财政专户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列支的年度专项经费,正常工作有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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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公设备
| 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有专用档案库(房),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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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法装备
| 有专用执法车辆或有用车保障,有摄像机、照相机等其他执法设备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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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据库
| 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数据库,数据录入、调用、统计、分析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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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档案
| 有专用档案库(房),归档、查阅等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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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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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审批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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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检查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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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施验收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监测、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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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费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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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件查处
| 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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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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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事件通报
| 通报及时、规范,无瞒报、漏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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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工作报告
| 报告及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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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政建设
| 廉政制度健全,执行严格,定期组织廉政学习教育活动,没有较严重违反廉政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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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公告
| 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重要事项的公示公告制度并正常开展公示、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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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举报电话
| 设立举报电话并正式公布,举报记录、处理、协调、反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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