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013年7月,完成第三批县(市、区)能力建设达标,实现全省达标县80%以上;
2013年8月~2014年7月,完成第四批县(市、区)能力建设达标,全省基本实现所有县(市、区)能力建设达标。
分年度建设目标和各市分配名额见附件2。
二、建设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任务
根据水利部对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对照部监督管理能力综合评价指标,在全面调查和深入分析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任务是:
1、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律配套制度体系,确立和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项目管理中的前置地位,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审批、监督、验收全过程管理,实现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三达标”。
2、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置、强化培训和考核,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3、建立和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察制、考核制、公告制和社会监督制度,大力推进管理规范化建设,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省级能力建设的工作重点
1、全面梳理省级已出台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结合当前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和新形势,加强与发改、环保等部门合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包括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规费征收等在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规范和加强电力输变电项目、铁路项目、各类园区和开发区项目以及矿山开发、低丘缓坡开发、经济林开发等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再提高;
3、加强对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和健全对技术服务单位和技术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技术评审,提高技术水平和质量,保障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发展;
4、理顺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提出对市县水土保持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指导性意见。建立和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察制、考核制、公告制和社会监督制度,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