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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能力建设相关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在能力建设中的作用, 推进能力建设活动的开展。

  2、明确工作重点。要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对照综合评价指标,查找本地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围绕重点,扎实有序推进能力建设活动。

  3、落实工作经费。要安排足够的经费,保障能力建设的正常开展,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4、加强总结交流。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年度做好监督能力建设活动总结并上报。我厅将出台考核制度,对先进进行表彰。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厅将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通过典型示范,推动全省活动的开展。

  5、加强宣传报道。要借助媒体、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我厅在水利网上已开辟专栏,并将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报道活动进展和好的经验。各市水利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工作进展。各市将负责宣传人员名单于8月15日前上报我厅。

  联系人:楼 琦,0571-87826637;

  廖承彬,0571-87826536。

  1、附件: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2、附件:浙江省参加水利部第一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市)名单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1:
  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 2009年7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水和生态立省理念,紧紧抓住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服务高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局面,推动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设目标
  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尊重差异、分批达标、鼓励竞争、即达即验”的总体原则,用五年时间,分期分批基本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达标。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的分年度目标如下:
  2009年7月~2011年7月,全省完成第一批至少35个县(市、区)能力建设达标;
  2011年8月~2012年7月,完成第二批县(市、区)能力建设达标,实现全省达标县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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