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浙水保〔2009〕6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2009年6月9日,水利部在京召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视频会议,全面部署了该项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省能力建设活动,推动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按照水利部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遏止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也是水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我省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地区和行业推进不平衡、制度体系不健全、机构人员配置不到位、队伍素质不过硬、监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水利部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水利部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努力使全省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得到较大的提高。
二、明确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用五年(2009~2014年)左右时间,分期分批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基本达标。
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制度体系,扎实推进水土保持审批、监督、验收全过程管理,实现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三达标”。
(二)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大力开展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察制、考核制、公告制和社会监督制度,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