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
(浙水政〔2009〕31号)
各市水利局:
2004年,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以下简称《定额》)。《定额》试行以来,在我省用水、节水精细化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产品用水定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产品用水定额与当前用水实际已有较大差距,应当适时加以修订。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定额》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修订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承担有关产品用水情况汇总、分析及计算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鉴于《定额》涉及面广,工作基础薄弱,本次定额修订将按照突出重点,适当修订的原则开展,修订重点为火力发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行业的重点产品。
三、为做好本次《定额》修订工作,请各市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情况,对《定额》在本地使用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定额》修订的总体意见与建议。
(二)针对本地区特色产业与主要用水行业,开展重点调查,广泛征求典型企业管理人员与专家的意见建议,对照《定额》提出定额修订的意见与建议。
(三)根据企业生产情况与取水计量数据,对照《定额》所列相应产品的用水定额,提出修订意见与建议。
(四)对照《定额》,重点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1、因技术进步或产业升级,用水定额已发生明显变化的产品目录与相应用水量;
2、曾经属于本地主导产业或重点产业的主要产品,现因技术进步或产业升级已淘汰的产品目录;
3、对照本地产业发展情况,针对当地重要新产品提出定额制订建议。
(五)尽可能收集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