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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意见

  (四)深入开展“法治大讲堂”工作。以“人人讲法、共建和谐”为主题,开展“争做依法办事好干部”大教育,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公职人员学法守法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开展“争做文明守法好市民”大讨论,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大家谈,提高市民综合素质,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开展“法治文化暖民心”大行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开发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加强法治公益广告宣传,全方位展示成都法治形象,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创作一批感染力、传播力强的法治文艺节目,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开展“送法惠民进万家”大走访,深入推进法律进村社、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活动,引导村(社区)群众、企业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履行法律义务,增强进城务工人员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能力,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创建全国法治城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履行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和“谁执法、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二)强化督查考核。把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制定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上级政府评议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社会评价,发布评估报告,不断提高法治城市创建社会满意度。要细化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将法治城市创建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经费,切实保障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法治城市创建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贯彻落实成委发〔2012〕1号文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深化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主体、工作载体、工作方法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力争在新历史起点上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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