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充分发挥立案调解功能,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劳资、债务、合同等纠纷案件,要大力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立案审查阶段、管辖权异议、争议处理阶段、立案后移送审理前的各个阶段,积极组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科学设计调解、和解方案,采用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参与调解等各种形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13 .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要根据形势要求,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民商事司法协助归口管理工作机制的作用,提供更有效的司法协助。尤其对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和诉讼的,要加强司法救济与协助,依照国内法律、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向外方采取送达司法文书、委托调查取证、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多种形式的司法协助措施。对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转交有关主管部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各种消极影响。
14 .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审判环节的沟通协调机制,要与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准确掌握涉诉企业情况,合理确定案件处理方式。对进人司法程序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必要时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立案部门移送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案件时,还应进一步强化与审判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向审判业务部门通报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前期处理方式、结果等信息,为案件审理提供立案信息支持。
15.建立预警研判机制,提升应对危机的能力。要建立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案件的台账制度,按月逐级报送省法院立案部门。特别是对于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重大敏感案件,要随时上报。要做好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案件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对于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16 .实施靠前指导,提高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要积极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加强对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走访,深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之间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送法到企,教育和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危机预警机制。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加强汇总分析,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既要为企业排忧解难,又要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应对宏观形势变化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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