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适当运用提级管辖制度,提高案件审理效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引发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以及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的案件或者其他不宜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依法提级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将上述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对于以同一债务企业为被告的批量诉讼案件,债务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各有部分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提级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不得将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审理的案件,需上报省法院。
9 .依法灵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适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形势下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财产保全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依法灵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方面,对于企业财产有被哄抢或转移可能、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企业主出逃或下落不明、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以及其他需要尽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应当加大加快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防止企业资产的进一步流失。另一方面,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应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10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要按照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认真做好对涉诉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下岗职工群体、离退休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诉讼能力较弱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困难企业的司法救助工作,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及时主张权利。
11 .拓展利民便民渠道,确保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要全面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指导、风险告知、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的暂行规定》 ,有针对性地重点加强对法律认知和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和企业的诉讼指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其及时搜集证据和保全财产。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立案时应当向诉讼各方当事人送达《 诉讼指南》 和《 诉讼风险提示书》 ,并就当事人不理解的内容,进行耐心细致、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明;对于前来立案的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立案方面的问题,应做好解答指导工作;对于无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要就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基本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和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进行详细释明和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重大诉讼风险进行当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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