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2009年2月26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 ,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化解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1 .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提高立案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立案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受理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案件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事务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既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全力以赴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
2 .积极发挥司法保障功能,畅通诉讼渠道。对因企业破产歇业、减产裁员、减薪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等涉及民生利益的纵纷案件,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被诉的企业有到期债权、该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因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过程中发生的诈骗、职务侵占、贪污贿赂、挪用、读职等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要努力开通立案、移送绿色通道,尽量做到当天立案,当天移送。既要保证案件能立,更要保证快立。要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重整与和解申请,对相关当事人分别提出破产清算、重整几、和解申请的,优先推进重整、和解程序。
3 .有效发挥立案审查过滤功能,严格依法立案。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受理条件,严把立案审查关。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又要切实防止因受理不慎、受理不当而引发的矛盾扩大化,纠纷复杂化。当前,要依法妥善受理婴幼儿奶粉事件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积极受理涉及四川地震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继承、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案件,继续做好“三暂缓”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受理工作,高度重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外商撤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涉及经济增长、改革发展全局的案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