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处理工作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按照五府法办发〔2011〕2号文件要求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好分类处理。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各部门自行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依据
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超越职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通过委托方式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各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对照其享有的行政强制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行政强制流程图,并对外公布,保证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