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州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九、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州长签署。
五十、州政府正式文件(州政发、州政文、州政规)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函件(州政函)一般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州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州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办公室函件(州政办函)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五十一、州政府只受理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属县市政府或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分别由县市政府和州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州政府不受理应由部门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需报州政府审批方可行文的,经批准后冠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由部门行文。要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州政府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命令、指示,下达重要决定和必须以州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州政府办公室文件作为政府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州政府关于某一方面或某些具体事项的通知、批复。
第十一章 请示汇报
五十三、不多头请示、汇报。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重大事项向州政府请示、汇报的,一般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口向分管副州长请示、汇报。分管领导已有明确意见的,按分管领导意见执行,州长、常务副州长不再听取汇报。需要州长、常务副州长听取汇报并决定的事项,须先有分管副州长的具体意见。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由主办部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向分管副州长汇报,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州长与有关副州长协商处理,意见不统一时,应及时报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州政府部门向州政府请示、汇报工作,部门负责人应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然后报告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