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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送省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四)讨论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决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州经济形势,通报重要情况,讨论州政府总体工作。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一个月不少于1次。
  四十二、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政府领导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分别或共同召开,听取州政府工作部门重要情况和问题的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须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决定。
  四十三、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批准召开。会议议题由主管单位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州政府办公室登记,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批后提出,报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讨论议题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对一时难以统一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须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凡确定的讨论议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简明扼要汇报。参加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
  四十四、州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州政府各部门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会前必须向州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州长报告。
  四十五、州政府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会务,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于会前送达州政府领导同志。州政府批准召开的有分管县市长参加的专题会议以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由主管部门承办会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署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
  四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应由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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