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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
  二十一、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建立督查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
  二十三、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办理。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五、州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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