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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州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六、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州长临机处置,需报告省政府或州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立即报告。
  七、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州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性、政策性、普遍性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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