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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依法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变更、退出机制。强化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监管。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
  4.健全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政、督学、监测评价职能。建立教育督导问责制度,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建立成都市教育监测评估机构。依据国家各类教育标准,开展教育标准研究和监测评价工作。
  5.推进教育法治化。加强地方教育立法工作。制定和颁布《成都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系列地方性法规。充分利用地方立法,巩固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成果。加强教育管理干部法治培训。探索教育行政执法机制,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教育决策程序制度,完善教育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成都市教育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6.健全现代教育科研制度。建设好成都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建立与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相适应的科研人才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支持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知名大学来蓉合作设立高水平教育研究机构。健全教育科研项目资助制度、成果评价制度,建立重大课题(项目)招标制度。开展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
  五、“十二五”时期成都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健全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的特点,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职业道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信息采集机制,量化评分机制,考核评价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各界多元评价的办法。
  2.改革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优质教师资源在市域或区(市)县域内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制度,推进“县管校用”。在同一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满6年的教师纳入应交流范围,每年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应交流人数的15%,骨干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同级骨干教师人数的15%。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制度。严格执行校长任期制,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城区(含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任职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的,应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
  健全招聘录用、考核评价、培训和退出等教师管理机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完善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兼职教师制度。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实施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健全优秀特设岗位教师进入公办教师队伍的机制,区(市)县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空岗时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优秀特设岗位教师。
  3.加强教师(校长、园长)培训。以师德建设为首位,以增强教师实践能力、实践智慧为核心,不断提升教师素质。科学制定教师(校长、园长)培训规划,完善教师(校长、园长)培训制度,加强教师在职学历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学历。5年内使幼儿园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70%、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95%、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90%、高中阶段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达到5%。
  统筹城乡教师培训。开展城乡教师(校长、园长)分类、分层、分岗培训。开设市级名师(校长)工作室,发挥名师引领辐射作用。实施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形成国家、省、市、区(市)县、校五级骨干教师梯队;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园长),尤其是音、体、美学科教师培训;构筑开放、多元的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增强教师学习自主性、选择性和实效性;推进教师网络远程研修;建立校长(园长)、骨干教师高水平研修基地,每年选送一批校长(园长)和教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进修培训;依托在蓉知名高校和国际学校建立“双语”师资培训基地;办好“文翁大讲堂”。创新教师(校长、园长)培训体制与机制,实行教师(校长、园长)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加强培训质量监控。

  (见附件)

  4.完善教师激励制度。建立成都市教育学术专家评选制度,完善成都市特级教师(校长)、学科(技能)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教坛新秀等名师评选办法。开展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职称)评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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