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度法律职业变更备案的通知
根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现将有关2012年度法律职业资格变更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1、已从事法律职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的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后30日内其本人应当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执业证(或任命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不能亲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可由受托人持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单位集中代为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委托书、介绍信应当注明证书持有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