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城〔2011〕5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别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我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我厅备案的燃气企业数量领取证书。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储灌站〈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动态考核记录等内容。
《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载明设立分销站点的企业名称、分销站点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类别(具备储气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储气功能的代客换气点)、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载明持证说明。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管道燃气3年,其他类为2年,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考核。《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