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现场工作目标
2012年年底之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定,施工现场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其中“优良”率达到50%以上;2013年年底之前,“优良”率达到60%以上;2014年年底之前,“优良”率达到70%以上;到2015年,“优良”率达到80%以上,其中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分别达到100%和90%。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工作目标,规划时间进度,细化岗位职责,广泛宣传动员,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健全标准,完善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为核心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考评办法和细则,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各施工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逐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规程和责任制,确保企业工作规范、管理规范、行为规范,从而达到化解风险、消除隐患、消灭事故的目的。
(三)强化督导,奖优罚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偏差,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控状态,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采取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措施,完善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并推广经验;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授予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等称号,并在招投标、评先创优、资质升级、安全许可、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倾斜,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企业和工程项目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厅每年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