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督促并支持施工单位尽快治理,需要停工治理的应准允施工单位停工治理;需要协调有关方面配合治理的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根据风险大小研究确定应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查属实的重大隐患应当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企业报送或社会举报并经核实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同级网络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并派专人负责落实督办。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承接新的工程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处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曝光。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