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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批准的医疗救助金划拨给相关市、区民政局,由相关市、区民政局兑付受助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追回医疗救助金:

  (一)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胁迫有关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医疗救助金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3〕12号)同时废止。国家或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类别

 

所患病种

 

自付医疗费用

家庭成员情况

 

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市、区

民政局            财政局

审核意见

 

本市、区已给予医疗救助    元。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市联席会议

办公室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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