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批准的医疗救助金划拨给相关市、区民政局,由相关市、区民政局兑付受助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追回医疗救助金:
(一)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胁迫有关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医疗救助金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3〕12号)同时废止。国家或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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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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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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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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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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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患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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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付医疗费用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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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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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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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民政局 财政局
审核意见
| 本市、区已给予医疗救助 元。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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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联席会议
办公室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盖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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