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三)负责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办理有关募捐事务;
(五)督促各市、区进一步完善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做好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
(二)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进市本级医疗救助工作;
(二)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监督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措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市本级留成部分中提取医疗救助资金;
(三)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向社会筹集。
第十二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结余滚存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和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根据江府办函〔2009〕294号精神,每年补助蓬江区、江海区的医疗救助资金,其额度以上述两区上一年度支出的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为基数,参照市本级财政分别负担蓬江区低保资金的13%、江海区低保资金的19%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