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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三)负责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办理有关募捐事务;

  (五)督促各市、区进一步完善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做好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

  (二)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进市本级医疗救助工作;

  (二)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监督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措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市本级留成部分中提取医疗救助资金;

  (三)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向社会筹集。

  第十二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结余滚存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和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根据江府办函〔2009〕294号精神,每年补助蓬江区、江海区的医疗救助资金,其额度以上述两区上一年度支出的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为基数,参照市本级财政分别负担蓬江区低保资金的13%、江海区低保资金的19%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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