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用好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印发江门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1〕4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江医改办〔2011〕14号)和《关于市直低保对象移交蓬江区江海区管理的通知》(江府办函〔2009〕294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基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与贯彻《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相衔接,即在各市、区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加大对特定困难对象医疗救助的力度,更好地缓解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卫生局有关领导组成。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本级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联席会议成员中的市民政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职责:
(一)决定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事宜;
(二)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基金募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