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州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设家庭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六、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雇主家庭、从业人员的关系。实行员工制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行业服务质量标准。与此同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雇主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雇主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十一)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雇主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二十二)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三)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研、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在内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开通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