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发展社区家庭服务业。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社区独立创办或与家庭服务企业、工青妇残等社会组织联合创办家庭服务机构,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市政规划要为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预留空间。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八)就业、创业扶持。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牧)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大对家政服务企业的政策支持。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够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