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青海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比例、履行担保责任宽限期等。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独立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规定或债权人的要求,定期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可以自有或第三方合法的动产与不动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方式,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有关法定登记部门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申请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被担保人办理相关财产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信用评级制度,并将信用评级结果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作为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和获得各项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凡是当年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参与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信用评级工作,并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将资料报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监管记分等制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持续动态监测,并及时将国家现行的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包括财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政策传达至融资性担保机构。

  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季度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及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审慎监管原则,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