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倾倒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依据《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