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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范围占道经营:

  (一)街道两旁的商店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为界,在规定的营业面积内依法经营(不含违章建筑),门、窗、外墙以外不准摆设商品、桌椅和各种招牌等物品。企业在单位前举行促销、经营活动的,需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

  (二)各类农副产品必须在农贸市场或经批准的经营场所中摆卖,不得在马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摆卖;

  (三)经批准经营的机动车维修、车辆清洗美容、五金建材加工和饮食行业,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污染、损坏人行道等公共设施进行作业、经营;

  (四)经批准设置的灯光夜市和临时摊档,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面积、超时经营。

  第十九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城市道路路面及井盖、沟盖等附属设施出现损坏、缺失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地及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各类管线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入地铺设;已设置的架空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应按要求入地铺设。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临街建筑施工工地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m,围栏高度不低于1.6m;

  (二)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无散在生活垃圾和“四害”孳生地;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围墙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及时清理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硬底化,设置冲洗装置,驶离工地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防止污染道路;

  (四)施工排水应当经沉沙池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污水管网,不得外泄污染周边环境;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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