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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

  第七条 由市政府统筹、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制定科学、合理、全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同步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区政府及市城管局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积极组织市民群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管理,提高社会公德意识和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公众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教育的宣传报道,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效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四害”(老鼠、蚊、蝇和蟑螂)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确定:

  (一)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者负责,没有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住宅区由属地居委会和环卫部门共同负责,属地居委会负责督促管理;

  (二)旅游景区(点)、商业网点、技术工业园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和广场等场所,由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构)筑由本单位负责;

  (四)市场、个体商铺、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区域,由相关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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