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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

  (六)轮候:经申请符合资格已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1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以公开摇珠的方式进行。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第1、3、4、5点,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保障线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予以重点保障,优先配租。在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后,应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房源充足时可兼顾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同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或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在配租时应予优先考虑。具体优先次序如下: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

  2.申请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的;

  3.申请家庭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4.申请家庭属普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

  5.新就业职工;

  6.外来务工人员。

  (四)申请人通过摇珠方式选房并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

第五章 租赁及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申请人凭《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与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物业管理的,承租人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承租人已租住公房的,应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六日起15日内退出原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已确立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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